对不履行安置义务的单位处罚

泰安市政...

基本编码:370900JRSW370224003000

实施编码:11370900MB285254937370224003000

事项版本:22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地点 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分中心(泰安市迎宾大道522-2 粥店街道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服务大厅1号窗口)
是否公示 0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窗口领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无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通知书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分中心(泰安市迎宾大道522-2 粥店街道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服务大厅1号窗口)
电话:0538-6991695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分中心(泰安市迎宾大道522-2 粥店街道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电话:0538-6999981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具体规定内容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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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责令限期改正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根据具体工作情况确定 责令有关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限期改正
依法给予相关处罚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依法给予处分或罚金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运周街3号 0538-8568910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接收单位以各种理由拒不落实政府安置计划,不安排退役军人上岗。
解答 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将会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分中心(泰安市迎宾大道522-2 粥店街道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服务大厅1号窗口)
    电话:0538-6991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