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履行安置义务的单位处罚
泰安市政...
基本编码:370900JRSW370224003000
实施编码:11370900MB285254937370224003000
事项版本:22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结果样本 | 无 |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省级 | |
| 办理时间 |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 办理地点 | 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分中心(泰安市迎宾大道522-2 粥店街道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服务大厅1号窗口) |
| 是否公示 | 0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窗口领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通知书 | 数量限制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分中心(泰安市迎宾大道522-2 粥店街道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服务大厅1号窗口) 电话:0538-69916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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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分中心(泰安市迎宾大道522-2 粥店街道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电话:0538-6999981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中央军委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责令限期改正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根据具体工作情况确定 | 责令有关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限期改正 |
| 依法给予相关处罚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 依法给予处分或罚金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泰安市岱岳区运周街3号 | 0538-8568910 |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 0538-699105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接收单位以各种理由拒不落实政府安置计划,不安排退役军人上岗。 |
| 解答 | 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将会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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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分中心(泰安市迎宾大道522-2 粥店街道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服务大厅1号窗口)
电话:0538-6991695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