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泰安市东...

基本编码:370900GT370215192000

实施编码:11370900MB285544072370215192000

事项版本:8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地点 泰安市东岳大街328号建设大厦自然资源和规划局7楼708
是否公示 0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8-8297970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538-829797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98年7月国务院令第248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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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4年7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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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立案 对案件进行调查,作出立案处理 90 同意立案
案件审理 经集体会议研究后确认 90 是否下达处罚决定书
法制审核 对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核 90 适用法律、程序是否正确
处理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下达 90 下达处罚决定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625186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如何处罚?
解答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8297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