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资格认定
山东省泰...
基本编码:11370900MB28525493337072400200401
实施编码:11370900MB28525493337072400200401
事项版本:12420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结果样本 | 无 |
| 网办深度 | 无 | 运行系统 | 省级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1:40,下午:13:20至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民事服务大厅社会服务一窗F08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转报件 |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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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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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名称 | 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确认 | 数量限制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迎宾大道552-2号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纪念科608室 邮寄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迎宾大道552-2号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纪念科605室 电话:0538-6991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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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迎宾大道552-2号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分中心综合窗口邮寄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迎宾大道552-2号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分中心综合窗口电话:0538-6999981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办发〔2011〕1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 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人为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身份证 | 无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是 |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提交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 受理与审核,县级受理与审核,市级认定 |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与审核。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与审核。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与审批。 | 0 | 符合条件的,在《山东省在乡复员军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认定在乡复员军人身份决定书》,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运周街3号 | 0538-8568910 |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人民政府 |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 0538-699105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申请条件 |
| 解答 | 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在乡人员。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迎宾大道552-2号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纪念科608室
邮寄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迎宾大道552-2号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纪念科605室
电话:0538-6991282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