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产前检查费支付)

基本编码:81370900MC453779XM337203603100101
实施编码:81370900MC453779XM337203603100101
事项版本:12425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结果样本 | 无 |
网办深度 | 无 | 运行系统 | 省级部门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40,下午13:2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 55 号泰安市市民之家一楼A区生育保险待遇15号-19号、32号-34号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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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4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拨付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一楼A区医保15号-19号、32号-34号窗口 电话:0538-6681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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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望岳东路3号市政大楼A9051电话:0538-6993969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第一款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二款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第三款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款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七十四条 第一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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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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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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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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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第一款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二款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第一款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款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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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住院发票原件或复印件、费用总清单(电子版)住院病历复印件盖公章 | 无 | 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住院病历.gif | 住院病历.gif | |
男职工个人承诺书 | 无 | 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11-男职工享受生育待遇个人承诺书.docx | 11-男职工享受生育待遇个人承诺书.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1.参保单位或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办材料;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结算、拨付。 | 拨付 | 10 | 拨付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 0538-8625186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泰安市人民政府 |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 0538-699105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一楼A区医保15号-19号、32号-34号窗口
电话:0538-668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