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产前检查费支付)

山东省泰...

基本编码:81370900MC453779XM337203603100101

实施编码:81370900MC453779XM337203603100101

事项版本:12425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部门
办理时间 工作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40,下午13:20-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 55 号泰安市市民之家一楼A区生育保险待遇15号-19号、32号-34号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拨付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一楼A区医保15号-19号、32号-34号窗口
电话:0538-6681234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望岳东路3号市政大楼A9051
电话:0538-6993969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第一款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二款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第三款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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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款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七十四条 第一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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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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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2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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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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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第一款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二款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第一款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款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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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住院发票原件或复印件、费用总清单(电子版)住院病历复印件盖公章 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住院病历.gif 住院病历.gif
男职工个人承诺书 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11-男职工享受生育待遇个人承诺书.docx 11-男职工享受生育待遇个人承诺书.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1.参保单位或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办材料;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结算、拨付。 拨付 10 拨付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625186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一楼A区医保15号-19号、32号-34号窗口
    电话:0538-668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