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处罚
泰安市公...
基本编码:370900GA370209297002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670B3370209297002
事项版本:8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泰安市公安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公安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结果样本 | 无 |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省级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 办理地点 | 泰安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 送达方式 | 其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8275215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538-8275212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12月公安部第33号令,2011年1月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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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网络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三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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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2月国务院第147号令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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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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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 0538-8625186 |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 0538-699105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
| 解答 |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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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8-8275215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