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泰安市岱...

基本编码:370900LY370215143000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013C7370215143000

事项版本:16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林业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林业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8:3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公时间四季无变化) 办理地点 泰安市岱岳区石敢当街1号泰安市林业局717室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8-8222840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538-8223173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植物检疫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83年1月,2017年10月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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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局
发布令号(文号) 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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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审查 对受理的案件通过现场核查、电话询问、资料审核等方式进行审查。 3个工作日 立案决定书
调查取证 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讯问笔录、检验检测等方法收集证据资料,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认定。 25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案 制作结案审批表,报委分管领导批准结案。 2个工作日 结案审批表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625186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我对该行政处罚结果不满意该怎么办?
解答 建议您申请法律救济。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8222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