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解除收养登记
山东省泰...
基本编码:11370900004341582W337071102800101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582W337071102800101
事项版本:12428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泰安市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结果样本 | 无 |
| 网办深度 | 无 | 运行系统 | 省级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民事服务大厅民政服务F20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 数量限制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望岳东路3号泰安市民政局市政大楼B3049房间;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西厅F20窗口(仅政策咨询) 电话:0538-6999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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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望岳东路3号泰安市民政局市政大楼B3041房间电话:0538-69991380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16号令)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 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16号令)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 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2.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3.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已经征得其同意。4.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5.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6.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7.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要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 | 无 | 纸质 | A4 | 其他 | 无 | 是 | 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模板.doc | 空白模板-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docx |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人民政府 |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 0538-699105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5号 | 0538-8625186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办理解除收养登记是否收费。 |
| 解答 | 不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停征收养登记费。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望岳东路3号泰安市民政局市政大楼B3049房间;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西厅F20窗口(仅政策咨询)
电话:0538-6999127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