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渔业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
山东省泰...
基本编码:11370900004341515y337072000500103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515y337072000500103
事项版本:12419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结果样本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jpg; |
| 网办深度 | 无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不含法定节日)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民事服务大厅农业农村服务F19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数量限制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岱宗大街120号农业农村局F19窗口 电话:0538-8221018 网址:http://nyncj.taia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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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8楼820房间电话:0538-8229276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第一款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三款 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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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第一款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第四款 省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渔业船舶管理实际确定省级以下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名称,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抵押权人依法转移船舶抵押权的,应当和承转人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三十三条 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船名;(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四)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五)船舶共有情况;(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表,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和双方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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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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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三款 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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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三款 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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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有的渔业船舶,船舶抵押合同解除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业务申请表 | 无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业务申请表.png | 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业务申请表.docx | |
| 营业执照 | 无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否 | 营业执照.jpg | 营业执照.jpg | |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无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是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jpg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jpg | |
| 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 | 无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png | 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png | |
| 户口簿 | 无 | 纸质或电子 | A6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否 | 户口簿.jpg | 户口簿.jpg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办结 | 打印并发放证件 | 0 | 发放证件 |
| 审批 | 审核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批准 | 0 | 是否批准 |
| 受理 | 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 | 0 | 是否受理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 0538-8625186 |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人民政府 |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 0538-699105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只有抵押人或者只有抵押权人能办理渔业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吗? |
| 解答 | 不能,办理渔业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需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
| 问题 | 如何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
| 解答 | 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表,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和双方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 |
| 问题 | 办理渔业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
| 解答 | 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表,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和双方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岱宗大街120号农业农村局F19窗口
电话:0538-8221018
网址:http://nyncj.taian.gov.cn/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