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的行政检查

泰安市泰...

基本编码:370900QX370654007000

实施编码:12370900F5009000783370654007000

事项版本:14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气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实施主体 泰安市气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办理地点 泰安市泰山区繁荣大街307号4楼业务科技科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无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泰安市泰山区繁荣大街307号4楼业务科技科
邮寄地址:泰安市泰山区繁荣大街307号4楼业务科技科
电话:0538-8511030
电子邮箱:sunwenfeng@ta.shandong.cn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泰安市泰山区繁荣大街307号4楼业务科技科
电话:0538-8500766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发布令号(文号) 2015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根据2020年3月24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二款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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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发布令号(文号) 2015年中国气象局第26号令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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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实施检查 按照检查计划实施检查 20个工作日 完成检查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568910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有哪些?
解答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问题 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有哪些?
解答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泰安市泰山区繁荣大街307号4楼业务科技科
    邮寄地址:泰安市泰山区繁荣大街307号4楼业务科技科
    电话:0538-8511030
    电子邮箱:sunwenfeng@ta.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