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泰安市泰...

基本编码:370900QX370254021000

实施编码:12370900F5009000783370254021000

事项版本:14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气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实施主体 泰安市气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办理地点 泰安市泰山区繁荣大街307号4楼业务科技科
是否公示 0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无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泰安市泰山区繁荣大街307号4楼业务科技科
电话:0538-851103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泰安市泰山区繁荣大街307号4楼业务科技科
电话:0538-8500766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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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发布令号(文号) 2017年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撤销该行政许可,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取得的气象行政许可属于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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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发布令号(文号) 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 根据2013年5月31日公布的《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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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发布令号(文号) 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升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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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发布令号(文号) 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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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审查活动合法性并做出决定 1个工作日 是否受理
审查 赴现场对违法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取证 1个工作日 证据留存
决定 针对证据作出判决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3个工作日 送达处罚决定书
执行 对处罚决定进行监督执行 10个工作日 执行完毕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568910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是否公示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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