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泰安市泰...

基本编码:370900QX370254016000

实施编码:12370900F5009000782370254016000

事项版本:14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气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实施主体 泰安市气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办理地点 泰安市泰山区繁荣大街307号4楼业务科技科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法定办结时限 无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38-8511030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538-8500766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发布令号(文号) 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公布,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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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发布令号(文号) 2017年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 2020年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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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 2017年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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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审查活动合法性并做出决定 1个工作日 是否受理
审查 赴现场对违法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取证 1个工作日 证据留存
决定 针对证据作出判决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3个工作日 送达处罚决定书
执行 对处罚决定进行监督执行 10个工作日 执行完毕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568910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851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