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
泰安市泰...
基本编码:370900QX370254010000
实施编码:12370900F5009000783370254010000
事项版本:19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泰安市气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气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结果样本 | 无 |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省级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 办理地点 | 泰安市泰山区繁荣大街307号4楼业务科技科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通知书 | 数量限制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8511030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538-8500766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用户要求提供气象资料时,应当凭有效证件,并提交包括所索取气象资料的用途、类别、范围、数量,以及是否涉外使用等内容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用户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提供的气象资料,只享有有限的、不排他的使用权。 第十三条用户不得有偿或无偿转让其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包括用户对这些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以及对其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 第十四条用户不得直接将其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用作向外分发或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也不得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 用户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气象资料,可以在内部分发;可以存放在仅供本单位使用的局域网上,但不得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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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5年中国气象局令 第 27 号 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0年3月24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局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九条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气象信息服务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安全、保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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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 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 | 6 | 关于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通知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 0538-699105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 0538-856891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气象资料是否有涉密性质 |
| 解答 | 部分站点的气象资料,部分历史资料,部分气象要素,不得向社会公开。参见气预函〔2016〕15号文预报司关于做好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开放共享工作的通知。 |
| 问题 | 气象资料能否自由传播 |
| 解答 | 用户不得有偿或无偿转让其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包括用户对这些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以及对其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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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8-8511030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