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处罚

泰安市泰...

基本编码:370900QX370254006000

实施编码:12370900F5009000783370254006000

事项版本:17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气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实施主体 泰安市气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办理地点 泰安市泰山区繁荣大街307号4楼业务科技科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无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邮寄地址:泰安市泰山区繁荣大街307号4楼业务科技科
电话:0538-8511030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538-8500766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发布令号(文号) 中国气象局第26号令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   (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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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传播虚假、过时或者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标明发布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四)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的;   (五)拒不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者不及时传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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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5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向社会发布、传播或者拒绝与延迟按正常途径发布、传播天气、气候灾害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及天气、气候实况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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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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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发布令号(文号) 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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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2004年1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广播、电视、报刊、无线寻呼、电话声讯、移动通讯、电子屏幕以及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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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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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审查活动合法性并做出决定 1个工作日 是否受理
审查 赴现场对违法活动进行现场取证 1个工作日 证据留存
决定 针对证据作出判决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3个工作日 送法处罚决定书
执行 对处罚决定进行监督执行 10个工作日 执行完毕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568910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如何正确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解答 《气象法》第十五条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鼓励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

咨询方式

  • 邮寄地址:泰安市泰山区繁荣大街307号4楼业务科技科
    电话:0538-851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