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

泰安市泰...

基本编码:370900QX370254005000

实施编码:12370900F5009000783370254005000

事项版本:16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气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实施主体 泰安市气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办理地点 泰安市泰山区繁荣大街307号4楼业务科技科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无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邮寄地址:泰安市泰山区繁荣大街307号4楼业务科技科
电话:0538-8511030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0538-8500766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气象台站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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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5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二条 非法违反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发布、传播或者拒绝与延迟按正常途径发布、传播天气、气候灾害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及天气、气候实况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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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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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发布令号(文号) 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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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发布令号(文号) 中国气象局第26号令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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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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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审查活动合法性并做出决定 1工作日 是否受理
审查 赴现场对违法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取证 1个工作日 证据留存
决定 针对证据作出判决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3个工作日 送达处罚决定书
执行 对处罚决定进行监督执行 10个工作日 执行完毕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568910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哪些部门才可以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解答 《气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

咨询方式

  • 邮寄地址:泰安市泰山区繁荣大街307号4楼业务科技科
    电话:0538-851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