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处罚
泰安市泰...
基本编码:370900QX370254003000
实施编码:12370900F5009000783370254003000
事项版本:17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泰安市气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气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结果样本 | 无 |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省级 |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 泰安市泰山区繁荣大街307号4楼业务科技科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1.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责令改正,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2.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1)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3.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1)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撤销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3)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 数量限制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8511030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538-8500766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 根据2020年3月24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8月15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第二十四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许可或者被注销、撤销许可后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并造成危害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 | 立案: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确凿有效的证据链条; 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结案归档。 | 20个工作日 | 1.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责令改正,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2.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1)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3.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1)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撤销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3)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1)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撤销其许可; (2)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 0538-8568910 |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 0538-699105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哪些行业应当使用具备有效许可证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 |
| 解答 | 在气象业务、工程设计建设中,应当使用具备有效许可证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8511030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