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山东省泰...

基本编码:11370900MB28449441337101801600102

实施编码:11370900MB28449441337101801600102

事项版本:1242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民生事务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结果样本 道路运输证 .jpg;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30-11:40 下午:1:20-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民事服务大厅社会服务一窗F04、F02、F03、F05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道路运输证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泰安市民之家3楼西厅F02-F05
电话:0538-8290226
网址:http://www.taian.gov.cn/taianqtzs-server/front/item/bmft_index?deptCode=370900SPJ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泰安市民之家一楼西厅B117
电话:0538-8538186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发布令号(文号) (交运便字〔2014〕181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章 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节 《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 一、《道路运输证》配发原则 《道路运输证》全国实行统一式样,由交通运输部制,并按照以下原则发放: (一)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按一车一证的原则,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 (二)从事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其《道路运输证》由车籍地市(地、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 (三)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其《道路运输证》由许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各地也可视情由许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车籍地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 (四)货车挂车原则上应当单独办理《道路运输证》,但货车主车(牵引车)与货车挂车号牌一致时,可在主车的《道路运输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挂车不另发证。 IC卡《道路运输证》应符合行业标准《IC卡道路运输证件》(JT/T825)的要求,配发流程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道路运输证》的管理 (一)《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 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4.《道路运输证》换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5.《道路运输证》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6.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时保存《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 (三)车辆报停、报废、终止经营以及被责令停止经营、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时,《道路运输证》按以下规定处置: 1.车辆报停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须持《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到证件配发机关办理报停手续,暂交回《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恢复运输时,按规定到证件配发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回相关证件、营运标志。 2.车辆报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将《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交回原证件配发机关。 3.车辆申请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交回《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4.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经营的,停业期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恢复经营后,退还《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 5.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 6.车辆报废、终止经营及被取消经营资格的,其经营许可证件由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核发的,应当抄报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其营运标志属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应当随抄报文件一并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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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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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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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发布令号(文号) (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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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发布令号(文号) (2020年7月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公布,2022年9月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法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证》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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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办理车辆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经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达到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行政许可要求。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jpg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jpg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客车) 电子 A4 其他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客车)示例样表.png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客车).docx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驾驶员) 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jpg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jpg
9cm× 6.2cm车辆45度角的统一式样的防伪彩色照片 电子 9cm× 6.2cm照片格式 申请人自备 9cm× 6.2cm车辆45度角的统一式样的防伪彩色照片(示例样表) .jpg 9cm× 6.2cm车辆45度角的统一式样的防伪彩色照片(空白表格) .jpg
承运人责任险保单 电子 A4 其他 承运人责任险保单(示例样表).png 承运人责任险保单(空白表格).png
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示例样表).doc 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空白样表).doc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电子 A4 其他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示例样表).png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空白表格).png
机动车行驶证 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机动车行驶证.jpeg 机动车行驶证.jpeg
经办人、驾驶员身份证 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身份证.jpg 身份证.jpg
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及入网证明 电子 A4 其他 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及入网证明.jpg 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及入网证明.jpg
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的提供) 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授权委托书(示例).doc 授权委托书(空白).doc
车辆登记证书 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机动车登记证书.jpeg 机动车登记证书.jpe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 0.3 受理材料
决定 审核材料内容,作出相关决定。 0.3 审核完毕,作出决定。
办结 配发道路运输证 0.4 配发道路运输证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府西路3号 0538-8568910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是否收费?
解答 不收费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泰安市望岳东路55号泰安市民之家3楼西厅F02-F05
    电话:0538-8290226
    网址:http://www.taian.gov.cn/taianqtzs-server/front/item/bmft_index?deptCode=370900SP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