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有困难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
山东省泰...
基本编码:12370900F500903659337201704601501
实施编码:12370900F500903659337201704601501
事项版本:12413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1,2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结果样本 | 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确认单.doc; |
| 网办深度 | 无 | 运行系统 | 省级部门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40下午13: 2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房公积金大厅公积金综合D17、D15、D16、D18、D19、D20、D21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确认单 | 数量限制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二楼西厅公积金大厅 电话:0538-12329 网址:http://gjjzx.taia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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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二楼西厅公积金大厅电话:0538-12329网址:http://gjjzx.taian.gov.cn/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金〔2016〕7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三、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1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金〔2016〕7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三、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金〔2016〕7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三、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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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 |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金〔2018〕4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四、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 |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金〔2018〕4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四、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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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 制定机关 |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金管〔2005〕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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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 |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金〔2018〕4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四、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 制定机关 |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金管〔2005〕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 制定机关 |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金管〔2005〕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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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符合当地规定的缓缴条件; ^单位申请缓缴符合当地确定的缓缴期限等规定; ^单位缓缴申请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相关决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已经公示。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 | 无 | 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示例范本).docx | 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docx | |
|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 无 | 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是 |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 |
|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 无 | 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示例样表).docx |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docx | |
| 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 | 无 | 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示例样表).docx | 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docx | |
| 单位关于补缴缓缴期间资金的计划或承诺 | 无 | 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计划或承诺(示例样表).jpg | 计划或承诺.jpg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审核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授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直接审批)。 | 1 | 审核通过的,为缴存单位办理缓缴手续。审核不通过的,停止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停止办理原因。 |
| 受理 | 单位经办人提供业务资料申请办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资料审核; | 0 | 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 0538-699105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 0538-8625186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单位生产经营确有困难,能够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吗? |
| 解答 | 可以。根据规定,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办理。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二楼西厅公积金大厅
电话:0538-12329
网址:http://gjjzx.taian.gov.cn/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