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山东省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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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11370900MB285689X4337087200200101
事项版本:12421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结果样本 |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号告知书.docx; |
| 网办深度 | 无 | 运行系统 | 省级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40,下午13:2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439号泰安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5楼执法协调科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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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 | 数量限制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439号泰安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5楼 电话:0538-6136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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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一楼西厅B02电话:0538-8538186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七条 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举报疫苗违法行为,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有权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举报。有关部门、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严重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予重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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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九条 第一款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联系方式,接受咨询、投诉、举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等部门接到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咨询,应当及时答复;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对咨询、投诉、举报情况及其答复、核实、处理情况,应当予以记录、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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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市监稽规〔2021〕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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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山东省财政厅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市监稽规字〔2022〕9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案件,均适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被奖励的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其它组织。被侵权消费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消费维权时实施的举报,不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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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网站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答复或者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市监稽规〔2021〕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案件,均适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被奖励的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侵权消费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消费维权时实施的举报,不予奖励。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举报奖励申请书 | 无 | 纸质 | A4 | 其他 | 无 | 是 | 举报奖励申请书.pdf | 举报奖励申请书.pdf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签收 | 签收《举报奖励申请书》。 | 5 | 签收 |
| 确认 | 作出举报奖励决定。 | 15 | 送达《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人民政府 |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 0538-699105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 0538-8625186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吗? |
| 解答 | 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 |
| 问题 |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所称的重大违法行为是什么? |
| 解答 |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
| 问题 | 举报奖励的条件有哪些? |
| 解答 | 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第八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
| 问题 | 举报奖励分为几个等级? |
| 解答 | 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第十一条,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一)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二)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三)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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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439号泰安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5楼
电话:0538-6136817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