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山东省泰...
基本编码:113709000043412754337071400300101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2754337071400300101
事项版本:12415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结果样本 | 无 |
| 网办深度 | 无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40;下午1:20-5:00(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社保医保大厅人社综合A26、A27、A22、A23、A21、A24、A25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 数量限制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一楼东区A102VIP室 电话:0538-6991809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一楼西厅B02办不成事反应窗口电话:0538-8538186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05〕3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劳社部发〔1999〕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06〕9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无)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同步启动延迟男、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用十五年时间,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六十周岁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分别延迟至五十五周岁、五十八周岁。 二、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坚持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劳社部发〔1999〕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24〕9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条 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第三条 职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条 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 职工达到弹性延迟退休时间,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终止,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 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 第八条 所在单位应不晚于职工选择的退休时间当月,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如实提供退休时间申请书等材料。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进行审核。职工从审核通过的退休时间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 对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受理弹性退休申请。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保障其依法选择退休年龄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第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探索扩展退休服务,主动为临近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提供关于办理退休手续的预先指导和提前受理等服务。 第十三条 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前已经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文件规定的符合提前退休的年龄时,累计缴费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职工档案(含养老保险手册) | 无 | 纸质或电子 | 符合国家《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规定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1.png | 1.png | |
|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申请表 | 无 | 纸质或电子 | A4型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申请表样表(示例样表).docx |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申请表(空白表格).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办结 | 办理完成 | 0.2 | 办结完成 |
| 公示 | 公示结果 | 0.3 | 公示期满无异议 |
| 办理 | 审查是否符合条件 | 0.4 | 审核通过 |
| 申请受理 | 材料是否齐全,信息是否完整 | 0.1 | 受理通过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 0538-8625186 |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人民政府 |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 0538-699105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正常办理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
| 解答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一楼东区A102VIP室
电话:0538-6991809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