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修建的水工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泰安市岱...
基本编码:370900SL370319007000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70xk7370319007000
事项版本:17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泰安市水利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水利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结果样本 | 无 |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省级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 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泰安市水利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8567722,0538-8567721 | ||
| 监督投诉方式 | 邮寄地址: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泰安市水利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电话:0538-8567757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4号公布, 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湖、跨湖、穿湖、穿堤、跨堤工程设施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或者未依法报经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五:“……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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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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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泰安市岱岳区府前街3号 | 0538-8568910 |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 0538-699105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行政强制法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几种? |
| 解答 | 1、当事人在履行行政决定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或者其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的。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了权利,同时其确实有理由的。3、执行可能会造成一些难以弥补的损失,而中止执行也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4、行政机关认为具有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形。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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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8-8567722,0538-8567721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