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人员培训
暂无
基本编码:370900AJ372081031000
实施编码:11370900MB2854827A2372081031000
事项版本:1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结果样本 | 无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省级 | |
办理时间 | 无 | 办理地点 | 无 |
是否公示 | 0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6991257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0538-6991585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办法》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场所监督管理,定期对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场所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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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非依申请受理类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无 | 无 | 电子 | 无 | 其他 | 无 | 否 | 非申请事项,不需要相关表格.doc | 非申请事项,不需要相关表格.doc |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无 | 无 | 无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无 | 无 | 无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无 |
解答 | 无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8-699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