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山东省泰...

基本编码:113709000043412754337201491300109

实施编码:113709000043412754337201491300109

事项版本:12414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1,2,3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结果样本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40,下午13:2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东一楼社保、医保大厅A21-A28窗口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企业职工养老待遇核定表》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东一楼社保、医保大厅A21-A28窗口
电话:0538-698881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一楼西厅B02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8-6988885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鲁政发〔2006〕92号
具体规定内容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 (二)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性调节金,要逐步冲减,5年后取消过渡性调节金。 为使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自2006年1月1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具体比例由省劳动保障厅研究确定。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均以200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 (三)本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在上述设定的5年过渡期内,仍可按照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四)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退休时,其按规定折算增加的工龄不作为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对于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和因病退休人员,在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执行扣减2%的政策。但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待遇时,仍应执行原来的规定。 (五)本意见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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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执行省政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令号(文号) 鲁劳社﹝2006﹞51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一、按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时,以新办法规定的计发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缴费年限不满整年的月数,换算成年,保留两位小数。 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为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按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时,以200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原办法规定的计发比例。 二、在确定按新办法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时,对退休(退职)年龄不满整年的余数,按1整年计算。对不满40周岁退职的人员,在国家作出统一规定前,暂按40周岁确定计发月数。 三、按新办法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方法为,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乘以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方法为,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乘以200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在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2005年底以前的指数仍按本人缴费工资除以当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再变动;2006年1月1日以后的指数,按本人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四、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缴费年限不满整年的月数,换算成年,保留两位小数。 五、过渡期内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养老金时,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再增加本人原办法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的5%,作为过渡性补贴。 六、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即: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完全按新办法执行。 七、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期内新办法中暂予保留,但计发标准要在原规定的基础上逐年冲减,过渡期满后予以取消。即:2006年退休的,发给90%;2007年退休的,发给70%;2008年退休的,发给50%;2009年退休的,发给30%;2010年退休的,发给1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八、对于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仍可按照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改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指数亦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九、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具体标准为:以退职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同时发给个人怅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其中,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鲁劳社﹝2001﹞29号文件规定的120元调节金继续保留。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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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施行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龄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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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 第一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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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 第二款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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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第二款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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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策部署,适应我国人口发展新形势,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根据宪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同步启动延迟男、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用十五年时间,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六十周岁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分别延迟至五十五周岁、五十八周岁。 二、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坚持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协调推进养老托育等相关工作。 四、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落实本办法进行补充和细化。 五、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再施行。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 …… 第一条 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从2030年1月1日起,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十五年逐步提高至二十年,每年提高六个月。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延长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的办法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条 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及男职工六十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第四条 国家健全养老保险激励机制。鼓励职工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晚退多得。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挂钩,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与个人实际缴费挂钩,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退休年龄、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因素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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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发〔2005〕38号
具体规定内容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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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企业职工退休公示证明 纸质 A4 政府部门核发 企业职工退休公示证明(示例样表).pdf 企业职工退休公示证明(空白表格).pdf
企业职工养老待遇核定表 纸质 A4 政府部门核发 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示例样表).pdf 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空白表格) (1).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发放手续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0 通过、不通过
退休公示 获取公示材料,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0 通过、不通过
审核 使用社会保险经办系统核定养老待遇标准;成功核定养老待遇标准的,反馈《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 0 通过、不通过
提交退休待遇核定申请(受理) 受理企业明确的需计算退休待遇的人员范围 0 通过、不通过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625186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基本养老金高低与哪些因素相关?
解答 基本养老金不仅由参保人员在职期间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决定,还与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记账利率等因素直接相关。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东一楼社保、医保大厅A21-A28窗口
    电话:0538-6988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