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山东省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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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11370900MB28449441337308000200101

事项版本:12412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项目建设科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实施主体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权力来源 同级授权 权限划分 本事项无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结果样本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doc;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40,下午13:20-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泰安市民之家企业服务大厅建设项目一窗E9—E13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全市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泰安市民之家企业服务大厅建设项目一窗E9—E13
电话:0538-8290636
网址:http://tazwfw.sd.gov.cn/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地址:泰安市民之家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监督考核科
电话:0538-8538186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令号(文号) 鲁防发〔2020〕7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实行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县级以上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一) 省级及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单建人防工程由省级备案机构负责备案; (二) 除(一)以外的单建人防工程按照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备案机构负责备案; (三) 防空地下室的备案按照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备案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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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省政府令第332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七条 第一款 单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款 对房屋建筑工程与其所属的防空地下室实行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人防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文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防空地下室经验收达不到防护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防护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按照普通地下室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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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令号(文号) 鲁防发〔2020〕7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管辖该工程的备案机构申请备案; (二) 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 房屋建筑工程与其所属的防空地下室实行联合测绘,测绘机构完成测绘报告后,向备案机构提交防空地下室测绘报告; (四) 纳入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应按联合验收程序进行; (五) 备案机构根据“多测合一”成果报告对防空地下室面积进行核算,经核算,实测防空地下室面积不满足应建人防指标的,建设单位应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五条 ? 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联合验收事项按联合验收申请表提报)。 (二)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 联合测绘“多测合一”测量成果(含规划竣工测量成果、人防竣工测量成果纸质版及电子版)。 (四)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 (五) 单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还应增加以下资料: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2.法律规定应当由住建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持《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备案表》,向管辖该工程的主管部门(或备案机构)办理人防工程登记、编号、建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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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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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法律规定应当由住建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电子 A4纸张 政府部门核发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电子 A4纸张 申请人自备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示例样表.doc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doc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联合测绘“多测合一”测量成果 电子 其他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 电子 申请人自备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docx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结 同意备案 0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审核审批 审核受理材料 0 审核审批通过
申请受理 提出备案申请 0 受理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0538-699105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0538-8625186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办理条件是什么?
解答 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出具了质量监督报告,已取得项目竣工规划测量成果及防空地下室竣工测量成果。若安装有人防防护防化设备的,已取得设备安装单位签署的设备安装质量保修书。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泰安市民之家企业服务大厅建设项目一窗E9—E13
    电话:0538-8290636
    网址:http://tazwfw.s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