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山东省泰...
基本编码:12370900F500903659337201704700101
实施编码:12370900F500903659337201704700101
事项版本:12418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2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结果样本 | 提取审批结果样本.jpg; |
| 网办深度 | 无 | 运行系统 | 省级部门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40下午13: 2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泰安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房公积金大厅公积金综合D17、D15、D16、D18、D19、D20、D21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提取业务回单 | 数量限制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二楼西厅公积金大厅 电话:0538-12329 网址:http://gjjzx.taia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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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二楼西厅公积金大厅电话:0538-12329网址:http://gjjzx.taian.gov.cn/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 制定机关 |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金管〔2005〕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金管〔2005〕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 制定机关 |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金管〔2005〕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八、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缴存人符合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条件并取得所有购房资料。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提取授权委托书 | 无 | 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提取授权委托书(示例).docx | 提取授权委托书.docx | |
| 身份证 | 无 | 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是 |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 |
| I类银行储蓄卡 | 无 | 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I类银行储蓄卡 (示例样表).docx | I类银行储蓄卡.docx | |
| 购房款发票 | 无 | 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购房款发票 (示例样表).docx | 购房款发票.docx | |
| 不动产权证书 | 无 | 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是 | 不动产权证书(示例范本).docx | 不动产权证书(空白范本).docx | |
| 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 无 | 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拍卖成交确认书 (示例样表).docx | 拍卖成交确认书.docx | |
| 购房合同 | 无 | 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购房合同(示例范本).docx | 购房合同(空白范本).docx | |
|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 | 无 | 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示例样表).docx |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docx | |
|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协议) | 无 | 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 (示例样本).docx |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 (空白表格).docx | |
| 契税完税凭证 | 无 | 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是 | 契税完税凭证.docx | 契税完税凭证.docx | |
| 保障性住房准购证明文件 | 无 | 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是 | 保障性住房准购证明文件(示例样表).docx | 保障性住房准购证明文件.docx | |
| 结婚证 | 无 | 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是 | 结婚证(示例样表).docx | 结婚证.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审核 | 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 1 | 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 受理 | 申请人提供业务资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办理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受理。 | 0 | 告知是否受理。 |
流程图
暂无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报业大厦南楼14楼1409房间 | 0538-699105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泰安市东岳大街5号 | 0538-8625186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购买商铺、写字楼、车库、地下室,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
| 解答 | 职工购买商铺、写字楼、车库、地下室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只有购置自住住宅性质房屋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望岳东路55号市民之家二楼西厅公积金大厅
电话:0538-12329
网址:http://gjjzx.taian.gov.cn/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