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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从源头上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保证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和规定,日前,市纪委和市监察局联合发出通知,《泰安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在泰城规划区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招标投标及其建设活动均在监督范围之内。
《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依法监督、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方法,对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点环节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活动当事人的投诉,对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与所有建设环节相关的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
《办法》对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监督的内容作了具体界定,主要是:领导干部有无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与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或其他建设环节活动的问题;有无为个人和亲友或其他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实施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活动中,是否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工作依法进行了招标。有无将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了邀请招标,以及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工期紧、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行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招标范围、初步方案是否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核准;招标公告是否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公告内容是否完整;有无地方、行业保护或者其他歧视性条件。招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行业规章制度制定。内容是否完整,有无评标标准;招标文件及招标、评标报告是否向有关部门备案。对确定入围的投标人是否依法进行了资格审查。有无违反规定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是否存在违规代理问题。开标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抽取的专家是否占整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是否依法从规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与招、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实施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或审批项目立项、规划、征地、工程报建、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是否按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是否按规定实施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并按有关标准、程序出具相关监督文件;是否提供或使用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是否按规定进行工程审计、拨付工程款。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对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备案报告制度,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在拟招标项目提出申请并审定招标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报送纪检监察机关;每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樾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情况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对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搜标活动,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全程监督,重点监督投标企业资格审查、抽取专家、开标、评标、定标、公示等环节。
《办法》强调,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与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或其他建设环节活动的,无论是否得到好处,一律进行查处;对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环节应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一律进行查处,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