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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7-12-05 10:59:00    信息来源:

 

    财政税收政策

 

    (一)生产性外商(含港、澳、台,下同)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介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 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投资部分已经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三)外商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四)外国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五)外而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法定免税、减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在以后的三年之内减按比例15%的税率征税。


    (七) 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含港、澳、台),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八) 企业(含港、澳、台)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应税所得额。


    (九)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凭出口报关单和己纳税凭证,一次办理退税。


    (十) 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料及零配件和包装物,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十一)鼓励外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承包、租赁区内企业,购买企业产权。外商承包、租赁区内企业的,享受内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购买区内企业并且出资额达到该企业注册资金的25%以上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二)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三)对新办的生产性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确需财政给予扶持的,报经管委会批准,在其缴 纳的税收形成开发区财力的50%以内,由财政列支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十四)鼓励国内外客商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建立产业园区。园内企业上缴税收形成开发区财力的50%部分,五年内由财政拨入产业园,用于园内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的研发与生产。


    (十五)对高新技术项目生产用固定资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提高lO-20%的折旧率。

 

    土地政策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从事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享受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其建设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减半缴纳。在安居小区可建设20%-30%的商品房,以提高投资回报率。


    (十七)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减按基准价的70%收取。


    (十八)外商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或国内500强企业的主导产品项目,土地出让金减按基准价的50%以内收取。


    (十九)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高新技术项目或工业项目用地,其地款按基准价的40%收取。

    鼓励科技创新政策

    (二十)鼓励科技人员带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进入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视项目科技含量和发展前景,经中心核准,可免交1-2年房屋租金。


    (二十一)开发区成立担保公司,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不论其所有制性质)提供融资担保。


    (二十二)设立开发区风险投资基金,对开发、研制、生产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研机构,分别采取无偿资助或资助或资本投入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二十三)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凡属政府全额资助的项目,从项目实施之日起3年内,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60%的股权收益;之后3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40%的股权收益。凡属企业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果完成人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前3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30%的股权收益,后3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20%的股权收益。


    企业自主开发(含二次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对主要完成人,视其贡献大小,在实施成果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前3年可提取10%-15%,后3年可提取5%-7%,作为回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人才引进政策

    (二十四)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对进区企业实行劳动人事委托代理制度。为企业职工办理人事调动、档案管理、人才招聘、培训、社会保险、专业职称评审及其他劳动人事工作。 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二十五)对招商引资的中介组织和中介人,实施奖励政策。对引进项目在区内建设的,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以内给予奖励,奖金由开发区管委会支付。对引进货币资金属有偿使用且使用期在三年以上的,按引进资金额的1%以内给予奖励,奖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属无偿使用的,按引进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奖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其主导产品项目、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总投资l亿元以上的工业性项目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奖励别堕一套。以上受奖人员不受职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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