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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教育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提出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方案并协调组织实施。
(三)统筹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师范教育、市属高等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协调、指导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组织进行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
(四)统筹规划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布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设立、撤并、更名的报批和审批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筹措教育经费的管理规定,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编报市级教育经费年度预算建议方案,监督直属学校(单位)的教育事业费、基建投资和教育系统专项经费的执行情况。
(六)主管全市教师工作,规划、指导全市各级各类教职工队伍建设;负责全市有关学校的教师资格认定,参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各级各类学校的机构编制标准;协同有关部门落实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及有关待遇和人事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七)按照管理权限,归口管理全市各类学历教育及其招生与考试工作;负责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
(八)归口管理全市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制度改革工作。
(九)规划指导全市教育科学、教学研究与改革;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教改科研项目,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十)负责全市教育对外交流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全市教育系统出国留学和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学校条件装备、中小学勤工俭学和学校后勤管理社会化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教育宣传和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及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建设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十四)规划指导全市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全市中小学德育及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电化教育和国防教育、安全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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