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保障机构等违反规定,随意扩大范围的,取消其审核资格,并追究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