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国有、集体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以上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人员按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