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内 容
违法行为:
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行为
类别及编号:
行政处罚-016
依 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15条第3款
处罚对象及范围:
全市范围, 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社会团体
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处罚立案报告,立案批准,调查取证,提出处罚意见,领导审核,下达处罚意见书,听证(需要时),下达处罚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要时)
处罚措施:
警告;责令限期更新造林;罚款
执法主体:
泰安市林业局
联系电话:
0538-8538116
传真号码:
0538-8223123
电子邮箱:
talyjck@126.com
监督电话:
0538-8335029
备 注:
该类行政处罚遵循属地管辖原则,泰安市林业局只管辖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