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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2007-12-06 11:07:00    信息来源:

 

 

   

   

违法行为:

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

类别及编号:

行政处罚-001

    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2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20条

处罚对象及范围: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
2、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
3、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处罚措施:

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主体: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联系电话:

0538-6236528

传真号码:

0538-6236528

电子邮箱:

tatkk@163.com

监督电话:

0538-6236222

    注: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12-19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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