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内 容
违法行为:
依法查处导游员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
类别及编号:
行政处罚权—20
依 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处罚对象及范围:
全市范围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从事导游业务的导游人员
处罚程序:
调查核实—基本事实与证据—责任及处理意见
处罚措施: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执法主体:
泰安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联系电话:
0538-8285462
传真号码:
0538-8264969
电子邮箱:
08285462@163.com
监督电话:
0538-8259606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