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内 容
违法行为:
依法查处导游员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行为
类别及编号:
行政处罚权—19
依 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处罚对象及范围:
全市范围未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
处罚程序:
调查核实—基本事实与证据—责任及处理意见
处罚措施: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主体:
泰安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联系电话:
0538-8285462
传真号码:
0538-8264969
电子邮箱:
08285462@163.com
监督电话:
0538-8259606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