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内 容
违法行为:
严厉查处旅行社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的行为
类别及编号:
行政处罚权—13
依 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七款
处罚对象及范围:
全市范围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合法旅行社
处罚程序:
调查核实—基本事实与证据—责任及处理意见
处罚措施: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执法主体:
泰安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联系电话:
0538-8285462
传真号码:
0538-8264969
电子邮箱:
08285462@163.com
监督电话:
0538-8259606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