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内 容
违法行为:
严厉查处旅行社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类别及编号:
行政处罚权—09
依 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处罚对象及范围:
全市范围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合法旅行社
处罚程序:
调查核实—基本事实与证据—责任及处理意见
处罚措施: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
泰安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联系电话:
0538-8285462
传真号码:
0538-8264969
电子邮箱:
08285462@163.com
监督电话:
0538-8259606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