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内 容
违法行为: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私自从事旅游业务
类别及编号:
行政处罚权—01
依 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对象及范围:
全市范围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
处罚程序:
调查核实—基本事实与证据—责任及处理意见
处罚措施: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
泰安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联系电话:
0538-8285462
传真号码:
0538-8264969
电子邮箱:
08285462@163.com
监督电话:
0538-8259606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