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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12-05 16:14:00    信息来源:

泰价费发[2007] 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鲁发[2002]18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按照[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为: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市规划区、高新区按每平方米2500元缴纳,新泰市、肥城市按每平方米2200元缴纳,岱岳区内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按每平方米2200元缴纳,宁阳县、东平县按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比例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和标准为:市规划区、高新区按地面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不修建的按每平方米2500元缴纳;新泰市、肥城市按地面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不修建的按每平方米2200元缴纳;岱岳区内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不修建的按每平方米2200元缴纳;宁阳县、东平县按地面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不修建的按每平方米2000元缴纳。
    (三)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和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市规划区、高新区按每平方米1500元缴纳,新泰市、肥城市按每平方米1400元缴纳,岱岳区内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按每平方米1400元缴纳,宁阳县、东平县按每平方米1300元缴纳。
    除下列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二、人防工程建设费


    根据中发[2001]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和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的精神,我市人防工程建设费征收标准为: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上年度末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10元;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50元。
    以下情况减免人防工程建设费:
    (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由残疾人开办的社会福利企业或由残疾人(持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免交人防工程建设费。
    (二)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和停产半停产企业,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
    (三)由下岗职工(持证)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在办证三年内免交。
    (四)新办证的个体工商户,在办证当年免交。


    三、人防工程赔偿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拆除或损坏人防工程的当事人,按规定应按原建筑面积和防护等级予以重置或修复,不能重置或修复的,应依法赔偿损失。赔偿标准为:拆除人防工程,按当地相同防护等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进行赔偿;损坏人防工程的,按评估价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拆除赔偿标准。


    四、人防建设费征缴与管理


    为保障全市人防重点工程建设,市高新区、各县(市、区)征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年征缴总额的10%上缴市财政,集中用于全市人防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建设费、人防工程赔偿费属政府非税收入,要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其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额上缴国库,人防工程建设费、人防工程赔偿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全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上述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收费标准和减免优惠政策,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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