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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情况
2007-12-06 09:27:00    信息来源:

 

 

   

   

违法行为: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类别及编号:

行政处罚—002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泰价费发[2007]5号)

处罚对象及范围:

单位和个人

处罚程序:

调查取证—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作出行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措施:

警告、罚款

执法主体:

泰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联系电话:

8235719

传真号码:

8270052

电子邮箱:

tarf@sina.com

监督电话:

0538—8235719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2-05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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