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内 容
违法行为: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类别及编号:
行政处罚-014
依 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55条
处罚对象及范围: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处罚程序:
县级司法局预以警告,市司法局对其罚款
处罚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执法主体:
司法局
联系电话:
0538-8517131
传真号码:
无
电子邮箱:
监督电话:
8517131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