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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2007-12-05 14:52:00    信息来源:

 

 

   

   

违法行为:

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类别及编号:

行政处罚-001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处罚对象及范围: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制定价格的;
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5、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7、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9、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10、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1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定价的其他行为。

处罚程序: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处罚措施:

取缔

执法主体:

物价部门

联系电话:

12358

传真号码:

0538-6991121

电子邮箱:

Wjj-jcs@taian.gov.cn

监督电话:

0538-6991272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2-06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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