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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区内的各类宾馆、旅店、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等接待服务单位,按客房、会议室营业收入的3%征收。饭店、餐厅、酒吧以及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电子游戏厅、录象放映厅等文化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征收; 2、建筑、安装、装饰企业(包括外地来泰施工企业),按其所承包工程总造价的1‰征收。其中建设单位缴纳0.5‰,施工企业缴纳0.5‰; 3、驻泰铁路、邮电、电力、石油、烟草、医药、金融业,按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4、社会运输业(含汽修、车辆配件)、旅游业、房地产业等经营单位,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5‰征收; 5、商业、供销、物资、外贸、农机等企业,批发业务按其收入的0.5‰征收,零售业务按其收入的1‰征收; 6、从事广告、信息、咨询、公证、评估、法律服务的单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按其收费额的1%征收。 7、国家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项目,凡涉及提价的,从提价之日起,按其年内所增加收入的3%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