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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节基金
2007-12-05 14:40:00    信息来源:

 

 

   

   

    称:

价格调节基金

类别及编号:

行政征收-001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泰安市人民政府《泰安市城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泰政发[1996]95号文)。

征收对象及范围:

1、城区内的各类宾馆、旅店、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等接待服务单位,按客房、会议室营业收入的3%征收。饭店、餐厅、酒吧以及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电子游戏厅、录象放映厅等文化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征收;
2、建筑、安装、装饰企业(包括外地来泰施工企业),按其所承包工程总造价的1‰征收。其中建设单位缴纳0.5‰,施工企业缴纳0.5‰;
3、驻泰铁路、邮电、电力、石油、烟草、医药、金融业,按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4、社会运输业(含汽修、车辆配件)、旅游业、房地产业等经营单位,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5‰征收;
5、商业、供销、物资、外贸、农机等企业,批发业务按其收入的0.5‰征收,零售业务按其收入的1‰征收;
6、从事广告、信息、咨询、公证、评估、法律服务的单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按其收费额的1%征收。
7、国家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项目,凡涉及提价的,从提价之日起,按其年内所增加收入的3%征收。

办理条件:

符合国务院令第387号《婚姻登记条例》的办理条件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理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费用情况:

办理部门名称: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点、邮编:

市政大楼B4038        271000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工作时间

(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538-6991118         

传真号码:

0538-6991121

电子邮箱:

Tawjj12358@163.com

网上表格下载:

网上办理情况:

监督电话:

0538-6991272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2-13
  ?泰安市城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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