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发〔2002〕8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建设经济强市进程,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鲁发〔2002〕3号)精神,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放开搞活,积极鼓励发展民营经济
1、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业和商品,都鼓励民营业户生产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对特殊行业和商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允许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和特许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公交、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桥梁、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环卫设施和房地产开发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投资与经营。支持民营经济参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和社会服务业的建设和发展。 2、除国家禁止的经营方式外,鼓励民营企业自主确定商品批发、零售或其他生产经营方式。 3、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民营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确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公开办事指南、办证条件和制度,承诺办事时限,实行并联审批。 4、允许新设立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公司,投资人首期认缴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放宽对企业集团的登记审批条件。支持企业和个人以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兴办或参股民营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和“三废”利用及环保产业的民营企业,其注册资金还可适当放宽。 5、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符合我市落户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落户。 6、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辞职从事民营经济,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伍军人、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从事民营经济。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职、辞职从事民营经济的,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二、大力扶持,促进民营经济做强做大
7、鼓励民营企业收购、兼并、租赁、承包和控股、参股公有制企业。购买公有制企业的,应以企业的资产评估价值为底价实行竞价购买,一次性付款的,可按评估价优惠20%。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于价款的30%,两年内支付价款的70%,三年内全部付清;未付价款部分,按同期银行利率计息。租赁经营亏损公有制企业的,可采取还本租赁的办法,用所缴租金抵减租赁资产,所缴租金与租赁资产评估值相等,即取得被租赁资产产权。 公有制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国有资本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 民营企业收购、兼并、租赁、承包公有制企业及改制后的企业,经政府和资产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后,可保留其原字号。企业按变更登记程序改制的,其改制前已取得的专项审批项目,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可在一定期限内补换有关审批证明。 8、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国有、集体土地,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政策以及小城镇建设用地周转指标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向开发区、园区聚集,民营园区建设用地可视同小城镇建设用地,统一规划,同等对待。 民营企业在开发区内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和参与公有制企业改制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优惠50%;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优惠40%。 对存量非农业建设用地,民营业户可与村民委员会依法签订使用合同。民营业户承包、租赁土地,投资种植、养殖业的,可拥有所开发土地30年的使用权;开发“五荒”资源的,可拥有50年的使用权,其中属于国有"五荒"的,可免除10年的政府土地收益。 政府以土地资产参股入股民营企业的,5年内不参与分红。 以上用地优惠政策,不包括民营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 9、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民营企业,在申报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奖励、知识产权保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技术开发中心认定、争取扶持资金等方面,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等,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列入重点扶持的、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竣工后,同级财政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的贴息。 10、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科研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民营企业出资入股的,技术股份不受比例限制。 11、民营企业从市外引进紧缺的专业人才和管理人员,可向人事部门申请办理跨地区引进手续。因夫妻分居、老人身边无子女等特殊困难的,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由人事、劳动部门办理跨地区随调手续。 12、对民营企业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省以上名牌产品的,可给予重奖,奖励资金由取得财力的同级财政负担。 13、大力支持民营企业从事外经贸业务。在产品出口、进出口配额分配、出口退税、贸发基金使用、参与国内外经贸活动的摊位分配和补贴上,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支持民营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条件达不到的,可与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合作,也可通过委托代理,开展进出口业务。鼓励民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外资,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其他国际经贸活动。 14、各类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在开户、贷款、结算、贴现、结售汇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提供优质服务。开展私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并逐步扩大到个体工商户。支持“银企”联手,选择信誉良好,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民营企业实行主办银行制度,逐年加大贷款比例。 成立民营经济信用担保机构,其资金来源可实行多元化筹集,按市场机制运作。民营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担保或联合担保,也可采取民营企业自愿参加的方式建立民营企业项目贷款担保协会。经批准,民营企业可联合成立不发生存贷业务的民间投资公司。 15、除政府定价目录中所列商品和服务外,民营企业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放开民营企业开办的旅行社、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家政服务、部分社区服务以及托老服务等价格;放开营利性的个体诊所、私立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放开民营经济开办已形成市场竞争的中介服务价格;放开在政策许可范围内,民营企业从事的农副产品加工、收烘、储存以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16、市、县(市区)两级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基金。市政府在现有民营经济发展基金(每年列支100万元)的基础上,每年再从民营经济上缴地方税金新增部分中提取1-3%作为新增的民营经济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市本级民营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的贷款贴息和奖励。由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拟定使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县市区要根据各自实际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基金。 17、民营企业及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强化服务,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18、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和《泰安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暂行规定》,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吃、拿、卡、要”等行为。严格控制针对民营业户的检查、评比和各类达标活动;对确需检查的,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防止重复检查。对一贯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可以实行信誉免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民营业户的合法财产,不得强行改变民营业户财产的权属关系。 19、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推行政务公开,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民营企业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要建立健全服务体系,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资金、法律等各方面的服务。 20、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境)洽谈生意、订购设备、参加会议等商务活动,出入境管理部门要简化手续,尽快办结。 21、民营业者在参与政治、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一样,实行同环境、同政策、同待遇,不歧视、不干扰。对纳税多、贡献大的民营业户,要树立典型,大力宣传,并给予表彰奖励。
四、加强领导,推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22、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民营经济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国民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和战略重点,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具体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要实行和落实目标责任制,突出抓好本级,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要健全民营经济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和完善协调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有关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参与,搞好配合,形成共同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合力。 23、各级各部门依法加强对民营经济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民营企业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制度;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消防、安全、劳动和环境保护的监察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民营企业要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按照《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如实向有关部门上报数字和提供统计资料。 24、加强民营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在民营企业中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教育活动,创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要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对民营业者的培训,不断提高其现代经营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要教育民营业者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做到自尊、自爱、自强、自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勤劳致富。 本《意见》由泰安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