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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2007-12-24 14:56:00    信息来源:

 

转发《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07〕249号)转发给你们,请立即通知辖区内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做好迎接国家抽检的各项准备工作,并结合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05号)要求,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活动,督促各批发企业严格落实有关规定,严把进货关,严防含有违规使用违禁药物的烟花爆竹进入流通环节。凡发现烟花爆竹批
发企业购进违规使用违禁药物的,一律严肃处理。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关于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危化函〔2007〕122号)转发给你们, 请立即通知辖区内各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做好迎接国家抽检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尽快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活动,凡发现违规使用违禁药物的,一律严肃处理,确保我省烟花爆竹用药安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
(危化函〔2007〕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宜春、醴陵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7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05号)的部署, 定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开展2007年度第2次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抽检工作委托国家安全生产宜春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醴陵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和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以下统称检测中心)具体承担。

    二、本次抽检将抽查15个省(区、市)的300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具体抽检地区和企业另行确定。

    三、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本次抽检工作通知到辖区内所有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积极配合检测中心开展工作。

    四、检测中心人员抽检时,应向企业出示本通知、本单位介绍信及有关证件,并说明抽检依据、程序及有关事项。抽检时应同时封存备用复查的样本。样本由检测中心和被抽检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加盖公章签封,由被抽检企业或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保管。

    五、对抽检到的处于停产停业状态的企业,也要对其库存产品(或半成品、药物)进行检测。对拒绝抽检或故意停产关门逃避抽检的企业,检测中心应会同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如实记录有关情况,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停业,并视为抽检不合格进行处罚。

    六、现场抽检工作结束后,检测中心及时向被抽检企业和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反馈抽检情况。被抽检企业对检测结论如有异议,应于接到《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检测报告》和《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日期计算以邮局记录为准),向检测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企业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测结论。对提出异议的企业,将统一组织对原封存的复查样本进行复检。原封存复查样本被企业遗失或者封签破损的,不予进行复检,维持原检测结论;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产生的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企业承担。  

    七、检测中心要制订详细的检测工作方案,对检测人员提出纪律要求,不得向被抽检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确保抽检工作科学严谨、可观公正。

    八、检测工作结束后,检测中心汇总整理抽检工作情况,提出书面工作总结和抽检合格、不合格企业名单,于2008年1月25日前提交我司。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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