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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在全省开展消防平安创建活动的意见》(鲁安发[2007]2号)、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消防平安创建验收标准的通知》(鲁安办发[2007]13号)和市安委会《全市开展消防平安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以及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消防平安创建检查验收活动的通知》,市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从现在开始至12月25日对各县市区消防平安创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县市区要按照鲁安发[2007]2号和泰安发[2007]3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好检查验收活动,并于12月20日前将创建验收情况和推荐上报的消防平安创建先进乡、镇、办事处(按照20%比例)名单一并上报市消防平安创建活动办公室(市公安消防支队)。省、市安委会将分别对市、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消防平安创建工作和推荐上报的先进县(市、区)、乡镇(办事处)进行抽查和表彰。
联系人:市公安消防支队 李娜;联系电话:8129090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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