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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泰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第79号令)和《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省政办发[2004]50号),高新区社会事业局、高新区地税分局于4月份在泰安日报上刊登了征收200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年审公告。公告下发后,多数单位已按时间要求进行了年审。根据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时间安排(每年的7-9月份每月1至10日为征收期),现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单位缴纳200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泰安市人民政府第79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缴纳。
1、2007年度各单位应安置残疾人的比例数为:单位2007年末在职职工总数乘以1.5%,凡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欠安置残疾人的实际比例数计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200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按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缴,高新区参照市标准并低于市标准按14000元执行。
3、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2007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二、未达到规定1.5%比例的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法律的责任。各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的规定,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按照《关于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使用税收票证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泰财预外〔2008〕7号)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各项税费(如教育费附加)进行统一核算及票证使用管理。对未按时年审的单位,现已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按地税局注册登记人数为准。各企业应缴纳数额可登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taiandz.com/),并于2008年7-9月每月(1至10日)到开户的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因纳税编码不一致等其他原因无法在地税缴纳残保金的,请到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综合科(原政务大厅002室)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保障法》、《泰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依法收取滞纳金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8938338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