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市物价局
泰财预外[2008]2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办)、市直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规范部门、单位的收费行为,强化社会监督,现将截止2008年4月30日的《市直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在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同时一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未列入《市直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缴纳。2008年5月1日后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以及省人大发布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或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市直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