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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十二件实事之一】泰安市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程序
2008-03-24 01:41:00    信息来源:

 

    一、申请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持以下材料到泰山区、岱岳区房管局或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泰山景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提交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家庭确定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家庭住房情况、家庭成员人数、家庭成员工作单位、2007年度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人均收入情况等;

    (2)收入证明。户籍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属于低保家庭的,需提供《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住房证明。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无房证明(户籍地出具)及现住房证明(现居住地出具),并提供以下相应材料: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拆迁安置协议、法律认可的测绘机构出具实地测量证明等;工作单位不在本行政区内的,还需由当地房管部门出具住房证明;

    (4)身份证明。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

    二、初审

    区房产管理局或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泰山景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在集中申报结束后,会同有关单位或社区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

    三、单位公示

    区房产管理局或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泰山景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在审核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居住的社区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管理局或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泰山景区规划建设土地局自公示期满5日内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

    四、复审

    市房产管理局接到区房产管理局或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泰山景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报送材料后,通过复查、抽查等形式进行复审。

    五、媒体公示

    市房产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六、核准

    市房产管理局在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准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不予核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七、公开摇号

    持有《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家庭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住房(无房户、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优先)。公开摇号现场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领导及群众代表参加,现场公布结果,公证部门公证,新闻媒体全程报道。中号家庭在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不低于60%的购房款,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购房款者,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八、办理购房手续

    购房人凭身份证、《资格证》、缴纳购房款收据等材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结算手续,签订购房合同及小区物业服务合同,领取住房钥匙。一个月内不办理结算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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