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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十二件实事之一】泰安市惠普家园东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服务指南
2008-03-24 01:43:00    信息来源:

 

    1、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

    答: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什么人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在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有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复员、转业军人);
    (2)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包括10平方米)的家庭;
    (3)家庭人均年实际收入低于5000元(包括5000元,按计算人均住房面积的人口计算家庭收入);

    3、家庭成员怎么算?

    答:家庭成员应限定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家庭成员不能包含空挂户口、非直系亲属。

    两种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操作:核心家庭(一对夫妻和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口中,但都属于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的城镇常住户口的,视为一个家庭,每位成员的住房都算作该家庭共有。已婚子女和父母同一户籍或者同住的,可作为两个家庭分别申请(人口、住房面积单独计算),也可以作为同一家庭申请。

    4、单身家庭能否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答:单身家庭可以申购。但为把有限的财力用在最需要帮助的家庭上,依照惯例,参照外地市做法,单身年龄在35岁(含)以上的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5、现有住房包括哪些?

    答: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正在承租的公房、私有住房(商品房、继承房、赠予房、拆迁安置的住房)、获得货币拆迁补偿的原住房等。已参加过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住房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须将公有住房退出后,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私有住房及获得货币拆迁补偿的原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须低于10平方米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6、现住房建筑面积怎么算?

    答: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登记面积为准;有拆迁安置协议的,以协议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也没有安置协议的,申请人应委托法律认可的测绘机构实地测量,以测绘机构出具的建筑面积证明为准。

    7、现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位于哪里?户型面积和价格是多少?

    答:我市首批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惠普家园东区经济适用住房,位于龙潭南路以西、万官路以南、亚细亚食品公司以东,共建设958套,首期销售600套,每户建筑面积约为75平方米,经物价部门审核,销售基准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1490元,储藏室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870元。

    8、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1)书面申请。申请家庭确定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家庭住房情况、家庭成员人数、家庭成员工作单位、2007年度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人均收入情况等;
    (2)收入证明。户籍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属于低保家庭的,需提供《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住房证明。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无房证明(户籍地出具)及现住房证明(现居住地出具),并提供以下相应材料: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拆迁安置协议、法律认可的测绘机构出具实地测量证明等;工作单位不在本行政区内的,还需由当地房管部门出具住房证明;
    (4)身份证明。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

    9、什么时间受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

    答:接受申请的时间为3月26日至4月9日。

    10、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向哪里提交申请?
    答: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局或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泰山景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提出申请:

    泰山区房产管理局 

    地址:泰山区政务大厅1楼房管局窗口(广电大厦对过)  

    电话:8629518

    岱岳区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岱岳区行政审批中心经济适用住房申报窗口  
 
    电话:8566089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地址:高新区政务大厅02室    
               
    电话:8938338

    泰山景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地址:红门路45号泰山景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办公室 

    电话:8066053

    11、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如何处罚?

    答:根据《泰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真实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交回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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