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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顺利进行,规范群体性事件处置,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重心下移,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水库移民合法权益,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做到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群体性事件及苗头问题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努力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原则。 坚持关口前移,从根本抓起,多做细致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从源头上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高度关注社会动态,建立相应的社会稳定预警机制,及时了解有关社情民意,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苗头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二)维护群众利益原则。 制定和出台政策措施时,要恪守为民之责,多办利民之事,要充分考虑群众的理解、支持程度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一旦发生此类群体性事件,原则上由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处置,必要时由上级政府处置。
(四)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和措施,认真解决。不得把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应该解决的问题推向社会。
(五)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维护群众的利益。
(六)教育疏导、防止激化原则。 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坚持“宜顺不宜激、宜解不宜结、宜散不宜聚”的原则,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争取大多数,孤立极少数,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七)慎用警力、警械及强制措施原则。 随时了解掌握群体性事件动态,根据事件的起因、规模、影响以及现场情势和危害程度,慎重决定是否动用警力、是否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性措施、是否使用警械以及使用何种警械。既要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使用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当用不用致使事态失控。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不得携带和使用武器。
(八)及时、果断处置原则。 对发生暴力行为或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要果断决策,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确保社会秩序稳定。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公安、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电力、信访、民政等部门、单位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群体性事件处置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当地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涉事单位及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公安机关分管负责同志为副主任,成员由公安机关有关警种和涉事单位及主管部门有关业务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意见、措施。 2、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有关涉及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群体性事件方面的新形势、新问题,研究提出对策。 3、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群体性事件有关重大情况、处置措施和预警信息、现场采集信息的上报下达和反馈。 4、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群体性事件的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 5、负责本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群体性事件的日常工作,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组织机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政府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建立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机制;协调处置涉及社会稳定和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群体性事件。 2、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群体性事件的侦察、调查、取证,全面搜集有关线索和情报,查清事件起因、过程或违法犯罪事实;对打砸抢烧及煽动闹事的骨干分子,适时依法严厉打击;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实施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教育、疏导、劝阻违法人员终止不法活动,迅速平息事态;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水利部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妥善处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群体性事件,协调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4、宣传部门:严格控制宣传途径和口径,严把舆论关,避免新闻导向有误产生不良社会效果。 5、发展改革委:及时研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有关政策,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6、财政部门: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群体性事件处置提供经费支持,适时拨付应急处置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民政部门:负责对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水库移民困难户和低保人员的思想疏导工作,落实各项安置帮扶政策。
8、电力主管单位:指导、组织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 9、信访部门:依法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举报或者控告,及时有效化解信访中的突出问题和不稳定因素。 10、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起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有关配套文件。
四、预警机制
(一)预警信息收集的范围 1、境内外敌对组织、敌对分子、暴力恐怖分子、邪教以及其他非法组织企图插手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和线索; 2、可能冲击党政军首脑机关、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工作、民生设施的情报和线索; 3、可能制造事端的危险人员情况; 4、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线索; 5、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情报信息。
(二)信息的采集和传输 1、信息采集的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涉及范围、规模、危害程度、背景、有关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各级指挥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2、信息采集方式和传输渠道。 (1)一旦掌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群体性事件线索或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上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群体性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群众可通过110报警电话或其他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事件信息。 (2)事发地县(市、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群体性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在展开应急准备和处置的同时,及时掌握、汇总和研判相关信息,通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迅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3)对发生的跨区域、跨行业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群体性事件,有关市、县(市、区)和部门要及时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重大情况迅速上报。 3、预警信息的收集与处理 (1)建立覆盖社会面的情报信息网络,及时获取预警性、内幕性、深层次的情报信息。 (2)公安、信访、水利等部门和涉事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预警机制,及时获取预警性、内幕性信息,并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群体性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群体性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取的预警信息要及时汇总和分析评估,加强防控,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五、处置措施
(一)群体性行为的现场处置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发生以下群体性行为,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领导要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劝解疏导,当面解答问题,积极化解矛盾,避免事态扩大。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群体性事件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者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将事件的基本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公安机关。
(二)一般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发生以下群体性事件的,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公安机关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必要时,当地政府负责同志要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 1、在党政机关及其他重点部位聚众上访、人数较多的。 2、聚众上访堵塞公共交通,扰乱交通秩序的。 3、在公共场所聚众上访、打横幅、散发传单的。 4、利用大型文体、商贸、庆典等社会活动及其他重大政治活动聚众上访,故意制造影响的。 5、在聚众上访过程中行为过激,有打、砸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 在上述事件现场处置工作中,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面对面地做移民思想工作,诚恳听取意见,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对水库移民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表态解决的,要责成相关部门或者单位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者工作不力而侵害移民利益的,要据实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并尽快予以纠正;对水库移民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公安机关在接到情况通报后,要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经本级处置领导小组或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预案,做好处置准备工作。同时,应当派便装民警到现场掌握情况、维护秩序,并采取适当的方式,搜集掌握证据,摸清核心骨干人员情况。
(三)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发生以下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果断处置。 1、聚众进入城市中心区段,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地区、部位的。 2、聚众卧轨拦车、阻断铁路交通的。 3、聚众堵塞高速公路和城市交通要道的。 4、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5、发生械斗、骚乱以及呼喊诽谤性口号、标语等严重情况的。 6、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 凡发生或者存在即将发生上述严重情形的,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级处置领导小组或县(市、区)以上政府做出的决定,按照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预案的规定和要求,立即出动处置性警力进入现场,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使用必要的警械和非杀伤性武器,尽快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调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规定>的通知》(公发〔2005〕5号)的规定报批,紧急情况下,可以边出警处置边迅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7〕2号)的规定报批。要充分发挥警察强制力的震慑作用,坚持攻心为上和“三慎原则”,采取强制性措施前,人民警察应当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争取使聚集群众自动解散。对组织、煽动、串联、挑起群体性事件的为首骨干分子,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训诫,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对拒不改正,继续进行违法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论现场还是事后抓捕群体性事件中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员,都要注意把握时机,讲究策略,防止激化矛盾,扩大事态。
(四)后续工作 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群体性事件事态平息后,对已经承诺解决的问题,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要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防止激化矛盾,重新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没有落实到位的,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实。 3、对参与事件的群众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存在误解的,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对有关规定不够完善的,要及时修改完善。 4、对工作亟需但尚未出台的措施、办法,要抓紧研究制定,本级无权制定或者修订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提出有关建议。
六、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一)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工作全过程 1、加强对群众的法制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和遵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自觉性,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 2、在群体性事件酝酿、聚集、发生、发展、处置阶段,要通过现场广播、法制教育、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要高度重视互联网的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加强对互联网管理,对不良信息和煽动性信息,及时予以删除、封堵;强化对网上信息的综合分析,开展网上信息的正面宣传引导,澄清误导性言论,使群众明辨是非。
(二)严格群体性事件新闻报道审查制度 1、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个别群体性事件确需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报道的,要经分工领导和宣传部门批准,审定报道口径,提供统一稿件,视情况作简要的公开报道,引导舆论,以正视听。 2、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中央、省、市主要新闻媒体的采访活动要给予支持,对现场采访人员加以保护。采访报道必须客观、全面、真实,并注意收集各有关方面的反映。现场采访活动必须服从处置工作,避免因不当采访激化矛盾、扩大事态。 3、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此类群体性事件时,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新闻媒体违反规定不实报道引发不稳定事端的,或因报道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群体性事件,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必然要求,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实际考验。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要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处置群体性事件预案的要求,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要加强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表彰激励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它
(一)本预案定期进行更新、修订与补充。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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