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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市政府、省审计厅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规定、宏观管理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直各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境外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6.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7.市直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长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七)组织审计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教育培训;协助管理县(市、区)审计部门领导干部。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室职责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和有关综合性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组织实施审计统计工作;管理宣传、信息、新闻发布和机关文电处理、保密、信访、档案、行政、保卫等项事务;管理审计事业经费,组织对局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二)政工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人事、工资管理工作;
参与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工作;负责外事工作和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协管县(市、区)审计部门领导干部事宜;组织指导全市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法制科 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组织对全市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与复核局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负责机关审计法制工作,对全市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进行指导。
(四)财政审计科 拟定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市国库办理市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参与对国税系统的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财政审计业务。
(五)金融审计科 负责对市属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审计署、审计厅授权对中央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金融审计业务。
(六)行政事业审计科 负责审计与市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七)经贸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下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和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经贸审计业务。
(八)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增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组织对市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境外企业进行审计监督;指导全市外资运用审计业务;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和扶贫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各县(市、区)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和扶贫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指导全市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九)社会保障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各县(市、区)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十)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 负责对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行政审计科:负责对市直行政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企事业审计科: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市属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一)派出审计科 负责对市直各部门所属单位的财政财物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完成市审计局统一组织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等任务。
(十二)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以及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建设、勘探、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负责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投标;负责组织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委托审计项目招标和对委托审计项目的管理;承办市政府交办的专项审计事项及其它任务。 |